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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所有人使用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0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民法第780條定有明文。是項土地所有人得使用鄰地所有人工作物之規定,係基於不動產相鄰所生之對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並為法定之權利(下稱鄰地所有人使用權),此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債務人)就所設置之工作物,同意提供他方(債權人)於一定範圍內為使用者(下稱約定使用權),係對人之債權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者,並不相同。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鄰地所有人使用權不動產相鄰關係物權使用權對世效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固保證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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