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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固保證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65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保固保證金乃承攬人於工作物完成後,為擔保履行其保固責任所交付予定作人之金錢。工程實務上,承攬人為避免預先繳納保固保證金之負擔,得以經定作人認可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以替代保證金之現實給付。倘銀行出具保固保證書,記載立即照付約款,即具立即照付之擔保性質,擔保銀行於業主行使請求付款之形式要件時,其清償期屆至,原則上即有付款之義務,並於付款後,再依其與承攬人間所締結之授信契約(補償關係)向承攬人求償。由於擔保銀行對定作人所負之立即照付擔保債務,於出具保固保證書時即已成立,因其係擔保銀行為履行其與承攬人間之授信契約所出具,自應認擔保銀行於出具保固保證書時,即相應對承攬人取得與該擔保債務同額之補償債權,且該債權之清償期,亦俟定作人請求付款之不確定事實發生而屆至。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保固保證書立即照付約款擔保契約清償期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05 (202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向第三人為清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07號
該期刊-下一篇 鄰地所有人使用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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