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性司法模式在懲治污染環境犯罪中的應用主要採取生態修復的方式,恢復性司法能有效彌補傳統刑罰模式的弊端,契合現實的環境犯罪治理政策需求,具有深厚的思想淵源與堅實的實踐土壤。通過對230件有效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發現,生態修復措施呈現出地域分布不均、實施方式各異、程序不規範、效果難以保障等現實問題。法理上定位不清、法律依據不足、缺乏效果保障機制是造成上述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恢復性司法模式形塑再造需要從實質合法性與形式合法性兩個向度形成統一,填充兼具程序要素與結果要素的內涵。漸進式完善生態修復的法律供給,探索在法律上設立非刑罰的處置措施;注重被害人的利益訴求,形成行政主導、多元參與的恢復性司法程序。注重恢復性司法措施的精準化及對於量刑情節的階梯性影響;强化恢復性司法效果保障,注重生態修復與犯罪預防並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