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德國發生了轟動一時的“羅騰堡食人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得到被害人同意後將其殺死,並對屍體實施了一系列侮辱行為。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出於“滿足性慾”和“從事其他犯罪”的動機實施殺人行為,構成《德國刑法典》第211條規定的謀殺罪,但不構成《德國刑法典》第216條規定的受請殺人罪。對於上述判决結果,原文作者在評注中提出如下異議:被告人有可能構成受請殺人罪,但根據本案事實,不能認定其具備“從事其他犯罪”的動機;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人意圖“從事其他犯罪”的主張,展現了令人不安的家長主義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