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司法體制改革歸根結底是從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轉變,法官居中裁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刑事訴訟的理想模型,該模型的構建需要在正當程序原則的支配下構建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在偵查階段,職權主義偵查觀應讓位於當事人主義偵查觀,從而牢固樹立無罪推定原則,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具有約束性的强制措施應受令狀主義的限制。在審查起訴階段,應審查法定與酌定不起訴事由,堅持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證據開示。在審判階段,應確立訴因制度,堅持直接言詞原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一體化勢在必行,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構建迫在眉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