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學界與刑事訴訟法學界長期“老死不相往來”,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藩籬堅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追求理想(應然)而輕視現實(實然),這種“懸空式”研究方法是一個部門法學科不成熟的表現;無論是刑法還是刑事訴訟法,理論界與實務界之間的隔閡都很深,脫離實踐的理論與脫離理論的實踐廣泛存在。破除實體與程序、理想(應然)與現實(實然)、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藩籬,無論對刑法學還是刑事訴訟法學而言都大有裨益,對於刑法學來說,最大的益處是促進新的刑法知識增長點的形成;對於刑事訴訟法學來說,最大的益處是改變其“懸空式”的研究風格,進而促進其解釋學的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