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刑訴法教科書討論的刑事訴訟模式主要關注各訴訟主體的地位、作用和相互關係,其對刑事訴訟模式的劃分是對西方刑事訴訟歷史發展狀况的高度概括。要理解刑事訴訟模式的發展演變,必須在時間的長河中逆流而上。13世紀之前,整個歐洲並沒有訴訟模式上的分野。1215年基督教世界的禁令導致世俗的審判制度陷入暫時的危機,正是在這次危機中,英格蘭和歐洲大陸走上了兩條不同的道路。英國通過引入陪審團置換了“神明”的位置,保留了原有的“彈劾式”訴訟模式的基本特點;歐洲大陸則徹底走上了糾問式訴訟的道路。糾問式訴訟經過法國大革命和“二戰”後兩次大的結構調整,蛻變成今天歐洲大陸的基本訴訟模式。英國則在19-20世紀發展出審前階段適用與審判階段完全不同的規則,從而與歐洲大陸的訴訟模式殊途同歸,共同完成了向混合式訴訟的華麗轉身。當代分別盛行於英美和歐洲大陸的對抗制/當事人主義和審問制/職權主義是混合式訴訟之下的兩種不同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