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法益不僅指導個罪構成要件內容的解釋,而且奠定個罪構成要件的結構。在主流的行政許可制度法益觀指導下,非法經營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呈平面並列式結構,並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異化為“違反行政許可+數額較大”,由此引發本罪處罰範圍不當擴張。無論是出於規制本罪處罰範圍的目的,還是基於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考量,都應該把非法經營罪的保護法益界定為市場基礎秩序。在市場基礎秩序法益觀指導下,本罪的構成要件呈階層遞進式結構,先判斷行政違法性再判斷刑事違法性,先形式判斷再實質判斷,實質性判斷程度逐層升高,分步實現處罰範圍合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