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以刑制罪”的學術史,有必要重新審視否定論者的批判,重新闡釋“以刑制罪”這一概念。從“以刑制罪”司法邏輯的法理基礎來看,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以刑制罪”這一司法邏輯具有貫徹的必要性。在闡釋和糾偏之後,對“以刑制罪”的適用對象應當遵循全面適用說的觀點,即應遵守每一個案件都適用“以刑制罪”的司法邏輯。最後,針對“以刑制罪”存在的潜在危險性,可以貫徹多方法律主體“商談”的理念,在審判過程中貫徹“聽證”制度,以防止權力濫用。當“以刑制罪”的司法邏輯的適用尚不足以達到罪刑均衡的最佳社會效果時,要有節制地求助于司法解釋或立法修改。此外,在立法過程中,應當重視法律實證研究和社會調查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