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錯誤是一種事實錯誤。法益錯誤說存在混淆規範與事實、模糊法益錯誤與動機錯誤的弊端,無法解决緊急狀態錯誤的“芒刺”問題。客觀真意說和規範性答責說的規範判斷存在片斷性的缺陷,且在法益錯誤的場合過分恪守法益錯誤說的結論。同意效力的判斷應從“法益”視角轉換到“因果性”視角,從法益錯誤說的事實性條件關係躍升至客觀歸責,著力考察被害人的自我答責可能性。從“間接正犯/被害人自我答責”的兩極構造這一外部視角考察,行為人成立間接正犯可作為被害人自我答責的反面排除性判准,可解决“患癌棄療”與緊急狀態錯誤的問題。就被害人自我答責的可能性進行內部視角的考察,借助自我答責原理、自我决定權與刑法家長主義的關係以及被害人教義學,所構建的正面判准包括:其一,財産法益場合的自我答責能力。在財産法益的同質性交易和目的錯誤的場合,為最大限度地保證自治,同意有效。其二,人身法益場合的家長主義介入。在人身法益的目的錯誤中,家長主義撤出保護,同意有效;在不法原因給付錯誤中,家長主義介入保護,同意無效。其三,被害人未履行查明真相的義務。被害人在自己還能夠管理危險時卻强化了危險,原則上由被害人自我答責,同意有效。其四,行為人不負有查明義務或保證人義務,否則應根據“制度管轄”的原理排除被害人自我答責,同意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