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中並無關於假想防衛過當的直接規定,但結合我國立法體例和相關規定,假想防衛過當在理論上應該屬事實錯誤的研究範疇。在認定假想防衛過當成立的前提要件即客觀上並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時,應該堅持客觀不法,同時,假想防衛是否過當的判斷應該遵循防衛過當的判斷標準。因行為人對不法侵害的誤認和對過當事實的認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假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特殊情形還可能被評價為意外事件。假想防衛過當是假想防衛的假想性和防衛過當的過當性的結合形態,理論上存在責任程度具有明顯差異的六種類型。立足於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現狀,不能對假想防衛過當的行為人適用防衛過當减免處罰的規定。為了在個案中給予行為人均衡的刑罰處罰,本文在假定其他情形都相當的前提下,將假想防衛過當和普通的故意、過失犯罪,以及假想防衛、防衛過當,在罪責輕重的層面進行比較考量,建構了一個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假想防衛過當的刑罰處罰原則的理論模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