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研究成果中被害人因素的發現,拓展了刑法理論的研究視野。被害人複歸刑事實體法,將“國家—犯罪人”二元對立視角轉化為“國家—犯罪人與被害人”三元雙維視角。以被害人的視角審視傳統刑法理論中的問題,在德國發展成一個被稱為被害人教義學的理論分支。被害人是被害人教義學的核心語詞,這也意味著該理論只能運用於侵犯私法益的犯罪之中,公法益犯罪無法借助被害人視角得以證立。關係犯與干預犯的區分,僅具有有限的理論意義,在現實司法操作中無需以其作為界分的依據,應基於被害人視角在具體案件中個別分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個人信息權,屬私法益,該罪的構成要件符合干預犯特徵,但仍可在被害人視角下進行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