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中的財産處分指的是受騙者實施的能夠直接引起被害人財産减損的行為,它並不等同於交付,也並非交付與處分的集合。由於將詐騙罪理解為自損型犯罪的見解並不妥當,在判斷三角詐騙中的受騙者是否具有處分權時,是否能夠解决歸屬問題並非檢驗各種標準的試金石。相較於其他判斷標準而言,密切關係理論更值得提倡。就財物而言,密切關係表現為受騙者對於財物的控制支配關係;就財産性利益而言,密切關係表現為受騙者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力)義務關係。在運用財産處分權的概念時,應注意其與民法中處分的區別,它是否存在並不取决於其是否會帶來民法上的法律效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行使對於財物的處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