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初,保安處分成為世界刑法改革的潮流。面對控制犯罪的現實問題,南京國民政府順應世界潮流,在1935年《刑法》中系統地規定了保安處分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保安處分制度至此終於完成了全面法典化。1935年《刑法》專章規定的保安處分制度,具有歷史進步性。但是,紙面上的保安處分制度因無法突破法律規定本身和存在現實的障礙,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客觀效果:一方面,刑法規定的綱領性,不當地賦予了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這為侵犯公民人權埋下了隱患;另一方面,保安處分配套執行場所數量有限、分布不均,使得保安處分制度的執行效果大打折扣。保安處分制度的尷尬境地折射出近代中國法律移植背景下司法實踐與法律本文的二元景象,值得我們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