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産品生産日益專門化、複雜化、技術化的今天,産品風險的影響範圍、影響路徑變得愈加難以把控,由此也給産品風險的刑法規制帶來了一系列難題。尤其是在産品犯罪中證明産品缺陷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變得愈發困難。由於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産品犯罪只有部分犯罪採取了抽象危險犯的立法例,具體危險犯和實害結果犯依然是主要的犯罪類型,即便是抽象危險犯的立法也往往有對應的結果犯存在,這就决定了産品犯罪的因果關係認定成為追究缺陷産品致人損害的刑事責任時繞不開的障礙。準確把握産品犯罪中因果關係的認定難題並試圖探尋解决之道就成為産品犯罪規制中的重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