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為了逃避責任的自殺(suicide that is committed out of a sense of duty),第二種類型是由於抑鬱等精神疾病而自殺[suicidal behavior(or suicide ideation)that results from major depression]。逃避責任的自殺,嚴格意義上來講不屬於純粹的涉己行為,其侵犯了諸如司法秩序、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法益,因而是不應被允許的。本文所探討的自殺行為是第二種類型的自殺,即處於情緒障礙或精神障礙的人的自殺行為,其作為涉己行為的存在更為純粹,也有討論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