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與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均是當下刑事司法領域的熱點議題。然而,理論界尚沒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認罪認罰從寬二者的關係展開深入的探討。一般認為,後者是前者的重要保障,簡化認罪認罰案件的訴訟程序,能夠幫助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有爭議的案件,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然而,這樣的認識似乎是單向的,也過于簡單。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鍵在於落實司法裁判標準,發揮審判程序應有的制約、把關作用,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偵查人員、檢察人員都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所謂司法裁判標準,主要包括定罪、量刑和證據合法性三方面的標準。在理想狀態下,這些標準在完整的審判程序中體現的最為充分。然而,認罪認罰從寬改革不僅包括實體從寬,還要求程序從簡。在大幅簡化訴訟程序後,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模式與完整審判程序截然不同,具體適用司法裁判標準時需要兼顧此種特性,這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轉化難題。可以預見,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案件會占到絕大多數,並將通過某種形式的快速程序來辦理。如果說司法裁判標準無法適用,不能夠對其發揮指導作用,那就會讓通過審判程序來監督審前程序的改革目的落空。因此,本文將著重探討如何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程序中適用司法裁判標準,從而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