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决定》(以下簡稱《授權决定》),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授權“兩高”在18個城市進行為期兩年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工作。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正式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辦法》公布以後,各試點地區積極推進試點,並且按照要求先後制定了試點工作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然而,隨著試點工作的推進和理論研究的深入,一些爭點問題浮出水面,主要包括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取向、認罪認罰案件適用何種證明標準、認罪認罰案件的被追訴人如何獲得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及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等問題。這些問題有的關係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發展方向,有的關係到該制度在司法實踐的準確適用,亟待通過進一步研究和試點實踐凝聚共識,以便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奠定堅實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