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理論的先天不足在於將因果關係(Kausalität)與因果關聯(Kausalzusam-menhang)相脫鈎,這一做法肇始於霍尼希(Honig),時至今日仍未能得到有效的彌補。霍尼希認為,區分因果關係與因果關聯是必要的,因為他當時唯一能使用的反事實的因果概念,無法對真實因果流程進行陳述(Aussage)。通行的客觀歸責理論就建立在這樣一種反事實的因果關係概念之上,這使客觀歸責理論淪為了阿明‧考夫曼所批評的那種論題的集合(Ensemble von Topoi)。體系化的客觀歸責理論必須以真實的因果流程為出發點。只有當一個行為以及該行為中違反注意義務的屬性,都是導致結果發生的因果流程中的必要組成部分(注意義務違反的因果關係)時,才能夠認為結果是由過失所導致的(《刑法典》第222條、第229條)。這種因果流程還應當是由一系列法所不允許的狀態(unerlaubtes Zustand)所組成的、不間斷的鏈條(連貫性要求)。法所不允許的狀態包括三種情况:第一,注意規範要求避免出現的狀態;第二,以不被允許的方式所導致的法益侵害本身;第三,遵守注意規範一般能夠避免的因果流程中的中間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