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八年(1902)護理山西巡撫趙爾巽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了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進行收所習藝的主張。收所習藝反映了清代刑罰的內生性調整,它不僅以執行刑的形態改變了清代徒、流等刑罰,而且在笞、杖刑改罰金以及枷號等酷刑廢除過程中,通過間接或直接適用的方式扮演了替代刑的重要角色,推動了刑罰體系的革新。《大清現行刑律》在集成前期刑罰變革成果基礎上,建立了以收所習藝為支撑的新五刑體系,標誌著自由刑體系的初步成型,在事實上推動了刑罰的近代轉型。這一過程並非一蹴而就,也非完全效法西制,它不過是清代內在動力推動下長期刑罰改革的最終呈現,其背後則是刑罰策略由“明刑”向“隱刑”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