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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拘提被告,既在強制其到場應訊,則拘票上關於「應解送之處所」之記載,乃意在使執行拘提者有所遵照,以達拘提之目的,從而,苟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後,解送被告至原簽發拘票之檢察官所在處所,由該名檢察官進行訊問,即已符合拘提之目的,縱然實際解送之處所,與相關拘票所載應解送之處所有別,尚無違法之可言。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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