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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則檢察官執行沒收裁判時,即應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52條規定「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則究應酌留受刑人一個月、二個月或三個月之「生活所必需之物」,屬執行檢察官得依個案審核裁量事項。
起訖頁 1-5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1 (2017: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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