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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知悉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若自認被害人並未受傷或傷勢無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亦不等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即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堪認上揭條文規範意旨尚包括使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以查明肇事者無疑。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擄人勒贖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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