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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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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14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雖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之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以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上開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惟同時認此為本院所持法令上之見解變更,故對於該則判例公告不再援用前所為之確定裁判,不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而使前之裁判受影響,並於103年10月3日公告不再援用上開判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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