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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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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52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會議紀錄,係由紀錄人員就會議進行之程序及決議事項予以紀錄製成之文書,其製作權人為負責紀錄之人員,若非紀錄人員而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會議紀錄,固屬偽造行為;倘該負責紀錄之人員係以自己之名義作成,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得論以該罪外,自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3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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