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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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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9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不作為犯責任之成立要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外,尚須就該受害法益具有監督或保護之義務,此存在之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態,通稱之為保證人地位(或稱責任義務人地位)。而於過失不作為犯,即為有無注意義務之判斷,此種注意義務之來源,除上揭刑法第15條訂明之法律明文規定及危險前行為外,依一般見解,尚有基於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習慣或法律精神、危險共同體等來源。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6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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