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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前之未經具結之陳述,衡諸其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所為之陳述,同為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之要件時,即得為證據。從而,此未經具結之陳述,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之同一法理,得於具有相對或絕對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時,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法則特信性必要性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0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證據調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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