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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0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當事人「明示同意」或「擬制同意」可能引為裁判基礎之傳聞證據得作為證據之案件,法院於審查各該傳聞證據而認為適當時,因無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則於判決理由內僅須說明其審查之總括結論即可。倘仍要求法院就該等證據逐一說明係如何審酌作成時之情況而認為適當,殊有違該條貫徹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精神之立法本旨,並使該條尋求訴訟經濟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傳聞例外同意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指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4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2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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