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係為因應搜索本質上帶有急迫性、突襲性之處分,難免發生時間上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於實施拘捕行為之際,基於保護執行人員人身安全,防止被逮捕人逃亡與湮滅罪證,在必要與不可或缺之限度下所設令狀搜索之例外規定。又其搜索之目的在於「發現應扣押物」,因此對於受搜索人所得「立即控制」之範圍及場所,包括所使用具機動性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均得實施搜索,並於搜索過程中就所發現之物予以扣押之處分。惟就此拘捕之是否合法、搜索與扣押程序有無合理之依據,則由法院為事後審查以判斷所扣押之物得否為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