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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據調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專為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證據,法院始負有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法院就上開當事人聲請具有必要性、重要性之證據或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方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倘非案內已經存在,當事人亦未聲請調查,復非專為利益被告而攸關公平正義之證據,而法院綜合其他證據已可為事實之判斷者,其未予調查,即不能指為違法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證據調查職權調查當事人進行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鑑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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