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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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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基於尊重國家主權之自由與平等,國際習慣上向來認為,除外國主動前來應訴或係關於在本國不動產權利或商業行為等私經濟活動而涉訟者外,以外國或其代表機關、政府機關為被告之訴訟,本國之審判權不及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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