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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804 (2018: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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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共同生活之夫妻,夫妻一方名下之自用小客車,允許他方使用,衡諸情理,應屬常態,不允許他方使用,方為變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4 (2018: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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