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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1 (2018: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契約價款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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