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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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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當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委任關係存在於法人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如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依同條第2項當選為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委任關係則係存在於代表人與被投資公司之間。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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