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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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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其善良管理人之自我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竟不注意而言,與固有意義之過失,以違反法律上注意義務為要件者,有所不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股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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