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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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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租地建屋契約,係以承租人使用其房屋為目的,非有相當之期限不能達其目的,故當事人雖未明定租賃之期限,依契約目的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仍應解為定有租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之期限。是否不堪使用,原則上應以承租當時所建房屋之通常使用判斷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股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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