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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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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定作人行使任意終止權者,承攬人就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因承攬工作所為各項準備所致之損害,包括材料均已預鑄或向其他廠商購買完成,且均為履行系爭契約所量身製作,事實上難適用於其他工作,縱對定作人無利益,亦應由定作人賠償。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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