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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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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被選定人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選定人請求賠償損害,選定人各有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原係各別請求給付,則追加選定人無異追加當事人,如在第二審程序始追加原非選定人之人為當事人,自仍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房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律師報酬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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