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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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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稽諸臺灣地區之祭祀公業有於前清設立者,有於日據時期設立者,年代咸亙久遠,人物全非,親族戶籍資料每難查考,當事人爭訟時倘又缺乏原始規約及其他確切書據足資憑信,輒致祭祀公業之設立方式乃至設立人及其派下究何未明,於派下身分之舉證當屬不易,如嚴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所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故上揭法條前段所定一般舉證之原則,要非全可適用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中。法院於個案中,自應斟酌同法條但書之規定予以調整修正,並審酌兩造所各自提出之人證、物證等資料,綜合全辯論意旨而為認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履行保證人義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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