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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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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債權受讓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本於執行名義繼受人身分聲請強制執行者,除應依同法第6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對於其為適格之執行債權人及該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等合於實施強制執行之要件,亦應提出證明,併供執行法院審查。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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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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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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