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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遷讓房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8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建物於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由其原始建築人取得所有權。至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乃行政主管建築機關為實施建築管理而依建築法規定所核發准予建築或使用之證照,此與建物建築完成後,該建物所有權之歸屬,應屬二事,自不得僅憑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記載之起造人名義,遽認其係建物之原始建築人,可原始取得建物之所有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協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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