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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父母(包括已離婚之夫妻)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負有扶養義務,扶養費係由一方先行墊付者,該方非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且此項請求乃在使受利益之他方一次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除雙方原有按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扶養費約定外,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並不相同,自無適用該條所定短期消滅時效之餘地。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土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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