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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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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拆屋還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房屋無權占有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固可命對該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拆屋還地及請求該房屋現占有人遷出。然遷出行為旨在解除房屋現占有人之占有,以利進行拆屋還地,係拆屋還地之階段行為,僅為完成目的之手段,拆屋還地始為其目的,如該目的已確定不能達成,則遷出之手段行為之請求,應否允許,須視房屋使用人有無法律上遷出之義務而定,苟土地所有權人尚不得請求房屋所有權人拆屋還地時,自無權禁止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其所有房屋及請求其自該房屋遷出。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扶養費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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