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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聲請准予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於原告在第一、二審敗訴後,迨上訴第三審時,始於第三審判決前撤回起訴者,雖未為上開規定之文義所涵蓋,惟此種情形既足以節省第三審法院之勞費,具有與上開規定相同之共通基礎,顯屬公開之法律漏洞,自應依漏洞補充之方法作目的性之擴張,透過其包括作用,將上述情形,涵攝於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適用之範圍內,以貫徹該條規範意旨之目的。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1 (2016: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務人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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