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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我國港口時,應先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選定準據法。倘選法結果我國法為準據法時,自應適用我國海商法;倘選定外國法為準據法時,則應就個案實際適用該外國法與我國海商法之結果為比較,如適用我國海商法對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即應以我國海商法為準據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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