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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系爭共有權既登記為上訴人所有,即受適法有此權利之推定,倘被上訴人有爭執,應由被上訴人負舉證責任,且縱使該登記為通謀虛偽表示之無效移轉行為,在上訴人之權利登記未依法塗銷前,上訴人仍非不得行使系爭共有權人之權利。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聲請假處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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