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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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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36號行政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專利權人於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程序中可否任意提出更正之申請,有無限制?倘案件係適用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之「全案准駁原則」,則專利權人遭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所有請求項舉發成立,且於上訴理由中就數請求項之舉發證據或其組合提出爭執,最高行政法院於審認上訴有無理由時,是否僅需就原審認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部分請求項不具可專利性之證據進行判斷及說明?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商標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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