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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公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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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標法及海關緝私條例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19號判決
作者
公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另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所規範者,乃屬刑事規範。至於海關緝私條例,另針對商標侵權物品之輸入,所規範之沒入及罰鍰,則屬行政處罰規定。商標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於具體案件應如何適用?法院訴訟程序應依何種程序進行?
起訖頁
1-3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勞動基準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第15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36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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