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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商事法
201908 (20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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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期中分派——民國108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07620號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一、按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同條第4項規定,公司依第2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240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二、針對於前三季或前半年採分派股票部分,依上開規定,董事會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如無修正意見,可毋庸再次經董事會決議,即可提請股東會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決議以股票分派。
起訖頁
1-1
關鍵詞
期中分派
、
股王條款
、
分派股息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908 (2019: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財務報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董監候選人提名制——民國108年4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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