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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內線交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
作者 邵慶平
中文摘要
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係為防止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於獲悉有重大影響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後,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99年6月2日修正為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先行買賣股票,造成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以維護市場交易之公平。所謂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採取「多元時點、日期在前」之認定方式,其意旨無非在闡明同一程序之不同時間,均有可能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亦即強調消息成立之相對性
起訖頁 1-6
關鍵詞 內線交易重大性明確性
刊名 裁判解讀:商事法  
期數 201807 (2018: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未發行股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貸放款例外之範圍——107年4月27日經商字第10700027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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